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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办法(试行)(校审字〔2011〕1号)

发布日期:2015-11-0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明确审计责任,规避审计风险,根据《18luck新利手机版iso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质量控制,是指审计室为确保审计质量,制定并运用的一系列控制措施和程序。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

第三条 全面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组织机构、审计人员配备、从业资格、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实施、工作底稿复核、联合审计、审计文书签发、重大事项请示、审计资料归档等工作的质量控制。

第四条 项目质量控制主要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项目时,对编制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形成审计意见、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实施后续审计、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二章 全面质量控制

第五条 审计室按内部审计职责开展审计事项。开展审计项目时,以审计组的形式组织实施,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提高审计质量,规避审计风险。

第六条 审计人员应通过审计、会计、工程等相关专业资格考试,掌握会计、审计、法律和经济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高校教育管理的规律和特点,应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写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必须恪守职业道德,严守审计纪律。办理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合理谨慎、保守秘密,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第八条 审计项目应按年度工作计划(要点)执行,临时增加的审计项目须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成员的职责。审计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完成时间和质量、小组成员工作结果等审计质量基础工作负责。审计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必要时,审计前对被审计单位开展初步调查,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二)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和重点;

(三)制订项目审计方案(参见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

(四)拟定审计通知书,组织并监督审计组成员依照审计工作规程开展工作,确保审计方案的全面实施;

(五)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结果负责;

(六)组织编写审计报告(参见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报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意见;

(七)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建议的落实情况。

(八)负责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其负责的项目进行详细复核,审计室负责人进行重点复核。内容主要有:审计程序是否合规,事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进行充分沟通,重大问题揭示与文字表达是否清晰,审计报告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等。

第十一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审计项目负责人、审计室负责人至主管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或规避审计风险。

第十三条 加强对委托审计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合理确定委托审计事项,认真选择社会审计机构,规范委托审计业务程序,保证委托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收集与审计项目相关的文件、工作底稿等材料,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经审计室负责人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编目和装订,于审计项目完成后两周内立卷,交由审计室档案管理员归档保存。

第三章 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五条 审计立项之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收集有关资料,根据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规模和性质确定审计目的、审计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应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方案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编制同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参见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主要是指:

(一)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取得审计证据时,使用统一的“审计调查通知书、审计资料摘录或复制表”。

第十七条 审计证据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取得证据的程序必须完备。

第十八条 对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确认,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和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监督审计人员收集和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合理保证重要审计事项收集了相关、充分和可靠的审计证据,以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二十条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及时编写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必须附有审计证据,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参见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4号)。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审计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应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三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室负责人审核后,应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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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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